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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742万余元,枣庄一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齐鲁晚报 新枣庄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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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薛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8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由薛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8日向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薛城区**局**办公室担任出纳,同时先后担任薛城区**等四家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出纳,负责**办公室和上述公司的资金收支管理等工作期间,刘某某利用收取全区各学校和镇街教育办交来的图书款、校方责任险、学校办公用品款、作业本款和学生公寓用品款等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单位公款17425755.42元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所得归其个人使用。其中:

1、2009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全区各学校和镇街教育办交来图书款、校方责任险、学校办公用品款、作业本款和学生公寓用品款等资金共计12338328.42元,并从该银行账户中先后转出7618648.01元存入其个人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中购买理财产品。

2、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将其在建设银行开户签约的“聚财”理财账户账号提供给全区各学校和镇街教育办,通过该理财账户直接收取全区各学校和镇街教育办交来图书款、校方责任险、学校办公用品款、作业本款和学生公寓用品款等资金共计9807107.41元进行理财。

被告人刘某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和其他公款产生利息共计292056.23元,被其用于购买个人房产和家庭日常消费等支出,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薛城区财政局上交违法所得173874.61元;留置期间,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1818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褚某某、马某某、刘某甲等77人证言,枣中实会审字【2020】第070号审核报告书,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薛城区**局文件、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位财务记账凭证等相关书证。

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编辑:刘清华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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